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青岛农业大学:发挥人才优势,服务乡村振兴******
近日,在青岛绿沃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大棚内,一排排整齐的草莓长势旺盛,红彤彤的果实点缀于绿叶之间。“得益于青岛农业大学姜卓俊教授研发的草莓超早熟栽培技术,我们的草莓上市早、品质好,回头客很多,供不应求。”青岛绿沃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坤均说。
青岛农业大学姜卓俊教授研发的草莓超早熟栽培技术获得青岛农业企业的一致好评。作为一所“农字号”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充分发挥智力和人才优势,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将创新成果送到田间地头,以科技服务助推现代农业发展。
科技小院加速农业科技落地
近日,在位于青岛莱西市店埠镇的胡萝卜科技小院的试验田里,科技小院“院长”赵颖和同学们忙得热火朝天:运肥、称重、撒肥……试验田里呈现出一片繁忙景象。
赵颖是青岛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一名研二学生。去年研究生一入学,她就跟着导师在胡萝卜科技小院里开展研究,致力于胡萝卜产量和品质的提升。“在科技小院里作研究,让我对课题的理解更深入了。在这里,我们一边学习,一边指导农户科学种田,帮助乡亲们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难题,每天都过得很充实。”赵颖说。
赵颖的导师陈延玲是中国农业大学张福锁院士以科技小院模式培养出来的第一批研究生。博士毕业后,陈延玲回到本科母校青岛农业大学任职,也将科技小院模式带了回来。2019年7月,在陈延玲的推动下,胡萝卜科技小院在青岛莱西市店埠镇建成,入住小院的青岛农业大学师生针对胡萝卜生产开展科学研究,探索技术服务模式。
除了日常科研和实验工作,科技小院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针对农户需求进行不同形式的技术普及。“我们通过田间党校、夜间培训等形式,对生产过程中痛点、难点进行技术培训。对于没有时间参加线下培训的农户,我们会通过短视频、科普传单等形式,把技术送到他们手上,提升农民科学素质、把当地的农民培养成‘土专家’。”陈延玲说。
近年来,青岛农业大学不断开拓科技小院助农新阵地,派出师生团队驻扎农业生产一线,推广科技服务“小院模式”。青岛农业大学陆续建成了胶州大白菜科技小院、莱西玉米科技小院等,并承担了乐陵小麦玉米科技小院等相关工作。
青岛农业大学每个科技小院都有专攻的特色农产品项目,因地制宜开展技术示范和指导,服务农民需求,打通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最后一公里”。
目前,青岛农业大学科技小院引进及创新作物高产高效技术20余项,实现作物平均增产12.8%,增效33.4%,增收20.4%。
科技特派员为乡村振兴赋能添智
日前,青岛莱西市沽河街道北张家寨子村农户张许山告诉科技日报记者,由于种植的“阳光玫瑰”葡萄卖出了好价钱,2022年他们一家的收入达到60多万元。“多亏了青岛农业大学的‘葡萄专家’传经送宝,我们的腰包越来越鼓了!”张许山说。
张许山提到的“葡萄专家”,正是青岛农业大学的科技特派员。去年底,由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副院长韩仲志担任团长,山东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共同体青岛葡萄产业服务团成立,为葡萄种植提供科技指导服务。
“专家们经常到葡萄园来,从选种、育苗到结果、采摘,给予我们手把手的指导。”张许山说,在广大果农的心里,青岛农业大学的专家就是大伙儿种植葡萄的“主心骨”,是致富路上的“贴心人”。
这是青岛农业大学科技特派员队伍助力乡村振兴的一个缩影。自国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以来,青岛农业大学建立起具有较高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特派员队伍。科技特派员们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为工作重点,深入田间地头,为农户送去科技指导和服务。
“学校科技特派员总人数已超过600名,服务区域覆盖山东省全域,辐射至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青海、重庆、内蒙古和甘肃等地。”青岛农业大学校长刘新民介绍,2022年,青岛农业大学实施了科技特派员大会战行动计划,组建了20支科技特派员团队,由“单兵作战”向高水平的“团队作战”转变,由“服务农户技术”向“服务产业需求”转变。
“学校将继续发挥人才、科研优势,以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打通实验室到田间地头的创新链条,促进成果转化,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刘新民说。(记者王健高 实习记者 宋迎迎 通讯员 刘 琨)